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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

2014/4/28 17:22:37 人评论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政协最基本最主要的职能。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现就推进我省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建设美好安徽作为最大责任,选择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要事项开展充分协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

    1.坚持党的领导。党委在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的政治协商,是在党的领导下发扬人民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和平台。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主动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列入重要工作内容,统一部署和协调,认真组织实施。 

    2.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在党委、政府决策之前,应在政协进行协商;对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重要报告和重要地方性法规,应在提交人大表决通过之前,听取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完善有关决策内容,也要及时与政协进行沟通协商。不能以通报情况代替政治协商,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应当以组织形式进行的政治协商,切实增强民主协商的实效性。

    3.坚持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尊重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民主权利。在政治协商活动中要切实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鼓励和保障各种意见建议的充分表达与沟通。通过协商增进共识,巩固和发展团结民主、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三、协商内容

    4.重大决策。党委或党委、政府共同制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和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决策。

    5.重要报告。党代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

    6.重要法规。党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协商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和重要政府规章制定及修订。

    7.重要人事安排。党委委托的有关重要人事安排建议人选。

    8.其他重要事项。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四、协商形式

    9.集中协商。政协全体会议是政协最高层次的协商形式,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主要对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全面协商。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席开、闭幕会。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大会发言、联组讨论、专题座谈会和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共同协商。会后,对委员提出的主要意见建议进行整理,报送党委、政府。

    10.专题协商。政协常委会议是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主要协商形式,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主要就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协商。根据需要,也可在例行的政协常委会议之外,就某个重要问题进行民主协商。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或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协商。会后,形成政协常委会议的建议案或意见建议报送党委、政府。

    11.重点协商。政协主席会议和政协秘书长会议是政协常委会议闭会期间的重要协商形式,主要根据党委工作部署和政协常委会工作要点,研究安排各项协商活动,并就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会后,形成纪要或建议报送党委、政府。

    12.对口协商。政协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专题座谈会是政协组织委员开展对口协商的基本形式。主要就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关事项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口协商,提出意见建议。会后,形成意见建议报送党委、政府。

    13.界别协商。界别民情民智座谈会是政协组织各界别委员开展专题协商的主要形式,主要就各界共同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会后,形成意见建议报送党委、政府。

    14.提案办理协商。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办理好政协提案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注重提案办理效果,积极采纳提案中的合理建议。深入进行提案办理协商,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创新协商形式,逐步建立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三方沟通协商机制。健全提案答复机制,完善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15.书面协商。调研报告、视察报告等是政协履行职能表达意见建议的书面协商形式。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采纳,并书面反馈给政协。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要文件(稿)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意见,政协应组织各参加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协商讨论,以书面形式反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16.约请面谈协商。党委、政府、政协负责同志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以约请面谈的形式,同政协负责同志、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或政协常委、委员进行个别协商或小范围恳谈;或约请政协委员中的专家学者,就专业技术性强的重要工作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五、协商程序

    17.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每年年初,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政协党组的建议,听取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研究确定该年度的协商议题。政协党组应将党委确定的协商议题纳入年度工作要点,报党委审定转发。政协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政治协商计划,书面通知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党委、政府调整或增加协商议题,一般应在协商会召开的2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政协,政协主席会议应及时研究并作出安排。约请面谈协商和书面协商的议题,由党委、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8.协商活动的准备和安排。开展政治协商,一般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并提前10个工作日提供有关协商材料。政协要认真制定具体协商方案,及时组织政协委员及有关专家围绕协商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协商材料。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有关情况通报会和调研活动。

    19.协商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政协党组根据党委要求,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组织协商活动。政协应提前向党委、政府发出邀请函,告知协商内容、参加人员等,并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重视并参加政治协商活动,就协商议题作出通报或具体说明,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并作出回应。

    20.协商意见的形成和报送。协商意见均以书面形式报送。其中政协建议案和重要的调研、视察报告,经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后,以政协委员会名义报送党委、政府。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各党派团体、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政协办公厅(室)综合整理,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政协其他各类会议协商形成的意见或专门委员会重要的调研、视察报告,以意见建议或调研、视察报告形式报送党委、政府。每次协商意见应送达参加协商的政协委员和有关人士。

    21.协商成果的办理和反馈。建立健全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制度。经与政协进行协商的重要事项在提交党委或政府决策时,应附上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建议,必要时也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吸纳政协的意见建议,并形成相关文件。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对协商后形成的建议案、意见建议、会议纪要以及政协报送的调研、视察报告要亲自阅批,落实办理部门并及时反馈。凡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的相关批示件,均由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督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政协意见建议的情况,应及时向政协办公厅(室)反馈。政协应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党派、团体或政协委员反馈办理情况。

    22.协商成果的督办和考核。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吸纳政协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政协可通过视察、调研、座谈、走访等形式,及时进行跟踪问效,并对跟踪问效情况汇总整理,报送党委、政府。

    六、组织保障

    23.进一步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作用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规范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和层次,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党委和政府联系政协的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推进政治协商工作。

    24.进一步发挥政协党组在政治协商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党委要善于通过政协党组加强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听取和尊重政协党组的意见建议。政协党组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并受同级党委委托,具体组织在政协的政治协商活动,认真做好政治协商的协调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使党的主张成为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界代表人士的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

    25.进一步为政协知情明政创造必要条件。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政协主席或党组书记,应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党委全会、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应根据需要邀请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负责人列席;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应视情邀请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

    26.进一步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提供有力保障。各级党委要统筹政协领导班子和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完善政协委员推选制度,优化委员分布构成,加强委员学习培训,提高整体素质。规范和优化政协内设机构特别是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提高政协界别的组织化程度,创新界别活动方式和载体。重视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积极帮助政协改善工作条件,将政协重要会议和活动、委员视察、考察、调研、培训等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工作需要和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27.进一步为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培训班的必修课程。宣传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活动及其成果,为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市、县(市、区)党委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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