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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宁国市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2020/12/24 7:57:22 人评论

政协宁国市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提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审查工作主体是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提案审查工作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之后提案审查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提案根据提交时间,分为全会期间提案和平时提案。每次全会召开前由提案委员会发出提案征集通知,从征集通知印发之日起至全会规定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为全会期间提案,其它时间提交的为平时提案。

第四条 予以立案的提案,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以个人或联名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本届宁国市政协委员;以集体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市政协各参加单位、人民团体、界别,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委员小组或联组。

(二)提案必须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宁国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建言献策。

 (三)提案应坚持质量标准,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一事一案,简明扼要。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宪法和法律禁止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五)单纯要求机构编制,或为具体项目争取资金的。

(六)指名举报的。

(七)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八)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九)超出本市法定职权范围的。

第六条 提案审查工作分为初审、复审、终审三个环节。

大会提案由市政协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或提案委员会进行审查。平时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进行审查。

(一)初审

1.审查提案者资格、标题与内容、是否一事一案、提案正文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2.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做初步分类;

3.对本细则第五条中所列的9项不予立案情形的提案件,提出拟不立案建议,写明理由。

(二)复审

1.对符合初审要求的提案件进行审查,明确提出立案、并案、转案、撤案等处理意见,并签名确认。

2.对提案审查中有异议的提案件,进行审查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三)终审

复审后的大会提案,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复审后的平时提案,提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审定。

第七条  在不予立案的提案中,属于以下情况的,作转案处理。经转案的提案件,不再进入办理程序,但仍纳入委员提案履职统计,并由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明确告知提案者转案情况。

(一)内容不属于本市工作范围,但建议有价值的,可转为社情民意反映。

(二)有关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指名举报的;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中属于根据有关规定落实政策等内容的提案件可转为委员来信转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经审查,属于以下情况的,作并案处理。

两件以上提案内容及意见建议基本相同的,应与提案人沟通协商合并为一件提案,所有提案人均为第一提案人,承办单位需同时答复全部第一提案人。

第九条  经审查,属于以下情况的,作撤案处理。

(一)提案者自行撤案;

(二)要求提案者作进一步修改,提案者在规定时间(一般1个月)内不予回应或不作修改,视作自动撤案。

(三)无具体可操作性建议的做撤案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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